近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环保部门针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回函。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环保部门已经开始代行开展涉案污染土壤的恢复工作。这是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首个案例。
2015年2月,吕某在辽中区茨榆坨镇租用养鸡场,无证开设毛皮染色加工厂。该厂违规使用铬粉,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便直接利用暗管和渗井向周围排放,导致污水流经的土壤受到污染。2016年6月2日,辽中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吕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并未受到及时的行政处罚,涉案的污染土地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得到相应的治理,环境污染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18年5月28日,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责令并督促吕某立即清除污染源,将被污染土地恢复原状。若吕某不能履行,建议环保部门依法代为履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在多方查找吕某未果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排查污染点位,并对涉案土壤及其污水排放流经的沟渠进行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现状。目前,正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代为履行修复污染土壤的工作。据了解,土壤修复工作结束后,环保部门还将再次对土壤进行监测以及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修复后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