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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剑:对于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土地相关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8-08-21】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管理员

【问题】一家有机肥制造企业,2014年获得环评批复,于2015年底建成。今年监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致一苗圃基地后,放置一土坑内添加生物菌种进行堆肥。该单位此项目与环保局批复内容不一致。环保局遂以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为由,立案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请问:


一、环保局可以对该单位对利用土坑堆肥造成污染的土地,责令恢复原状吗?


二、本案作出行政处罚需要经过集体决策吗?


三、对土壤造成污染,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移送?


武汉市某区环保局


【解答】


一、对利用土坑堆肥造成污染的土地,能否责令恢复排污单位原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所以,案例中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属于固体废物。


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但是责令其恢复原状需要被污染的土地具有修复可能性。如果经修复,被污染土地仍不能恢复其功能,那么,责令恢复原状就因不可执行而不具备实际意义。


因此,对于该单位将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堆肥造成污染的土地,如果具有修复可能性,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本案作出行政处罚是否需经过集体决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此,行政处罚是否要经集体决策,要根据案情情节是否复杂或者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从而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来决定。


三、对土壤造成污染,是否适用移送?


环境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拘留移送和环境刑事案件移送。


(一)行政拘留移送

行政拘留,是对违法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


对于行政拘留移送,《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适用行政拘留移送的四种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如果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形,那么环保部门应该按照行政拘留案件进行移送。


(二)环境刑事案件移送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标准。如果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环保部门应该按照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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