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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约束 严防工矿用地土壤增量污染

【日期:2018-06-15】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管理员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重要部门规章。至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仅覆盖了针对污染地块的宏观治理指导,更有针对农用地和工矿用地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要求。


三个规章悉数到位实际上也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实际上,这不仅是对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土十条”)明确提出“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贯彻,更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值得期待的是,三个部门规章的落地实施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样事关当前国家对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贯彻。因此,保护好土壤环境自“土十条”打响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役号角之时就已释放出被决策层将其纳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信号。从维护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可认为,“土十条”的出台,于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而言堪称一场迟来的“及时雨”。毕竟,伴随我国工业化以及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们取得经济成果的巨大代价甚至是“牺牲品”。


由此,对“土十条”的贯彻落实进度就决定了拯救土壤环境的关键之处。而贯彻防治要求,具体可操作的机制必不可少,其中,“防治在先”的理念之于杜绝土壤污染增量而言至关重要,这一点在《办法》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办法》定位于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防止工矿企业活动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而有了“防治在先”的理念,更需要“治理跟进”的决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对污染问题的治理逻辑,土壤污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征决定了土壤治理难以速成,它是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事业。因此,确保土壤污染存量不增加、保护好既有土壤不被污染侵蚀是首要任务。其次,就必须要尽快通过法律明确科学技术路线选择,对存量污染土地展开治理修复。


对于防控,除了上述三个部门规章明确的有关要求势必落实外,“土十条”还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显然,这些都有益于对土壤环境实施有效、科学防控,杜绝污染面扩大。


对于治理,实际上,国家已经明确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即国家将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诚然,若可借助三个规章落实契机推进我国土壤环境保护践行“防控在先、治理跟进”的实施路径,同时确保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快推进并出台,形成依法行事的格局,扭转当前我国日益恶化的土壤污染形势,亦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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