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闭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政策法规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的函

【日期:2018-12-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管理员

日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集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的函,详情如下: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集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的函

青环函〔2018〕525号


省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相关大专院校、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加快推动《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6〕92号)重点任务完成,根据工作需求,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拟建立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以充分发挥专家对各项工作的技术把关与指导作用。现广泛征集专家库专家:


一、征集范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及省内外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大专院校土壤及地质水文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支持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相关专业背景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入选条件


(一)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深入了解国内外最新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动态;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污染防治工作的投资概算、工程造价以及资金审计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技术规范。


(二)从事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污染防治有关行业工作5年及以上,具备参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等工作(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方案等)所需的业务能力,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具有上述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两项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项目;专业能力突出、在相关专业领域获得表彰或奖励的。


(三)熟悉国家及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导则、技术规范,了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四)政治合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通报批评、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三、专家职责


(一)接受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为青海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提供指导服务;


(二)参与青海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技术指导、评审等工作;


(三)参与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技术咨询;


(四)参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相关专项业务培训。


四、工作程序


(一)推荐与初审。采取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相结合形式进行。单位推荐的,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个人自荐的,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并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初审。


(二)复核与公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人选组织复核,并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


(三)决定与入库。公示结束后,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成立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布。


五、注意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word版及签字盖章后扫描版)以“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申请”为主题发至电子邮箱。


附件: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联系人:龚飞


电话:0971-8203910


邮箱:qhhjtrc@163.com


材料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邮编:810007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30日


常见问题

    友情链接

    电话:010-83687228 13718161219 E-mail:259258786@qq.com
    地址:丰台南三环西路88号春岚大厦 技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培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