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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日期:2018-11-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管理员

《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确保2018年阶段性目标实现,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积极配合省直部门完成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完成1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直部门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与国家、省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汇总上传,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生物、仿生类农药;探索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途径,开展生物天敌防治;加强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7.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信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8.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蔬菜产业重点县(区)—清徐县、阳曲县、晋源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清徐县,日供水1 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 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县(市、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自行制定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和其他破坏土壤环境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初审工作。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蔬菜产业重点县(区)—清徐县、阳曲县、晋源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清徐县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7.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进一步推进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底前完成小店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8.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在晋源区、清徐县各启动300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启动治理与修复的受污染耕地面积达到600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晋源区、清徐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监督管理,抓好任务落实。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市财政局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责任考核

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宣传监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公报。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将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附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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