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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吕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日期:2018-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管理员

日前,山西吕梁印发《吕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停产治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企业自2018年12月3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全文如下: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吕梁市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5%,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四县市城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8%,优良天数比例达70%以上,退出全省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排名后10位;其余8县城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0%或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城市及县城区域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各地要排查区域采暖现状,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市区及周边“一区三县”3.6万户清洁采暖改造,其中:离石24176户、中阳6712户、柳林2593户、方山2522户,市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完成汾阳、文水、交城、孝义3.1万户清洁采暖改造,其中:汾阳5000户、文水5000户、交城5000户、孝义16000户,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成其余县3.3万户清洁采暖改造,其中:柳林4000户、方山4000户、临县4000户、岚县4000户、交口4000户、中阳4000户、兴县5000户、石楼4000户。全市农村地区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电力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各地“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5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市电力公司及相关供气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公司锅炉,2018年8月底前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粉尘≤10mg/m3的控制要求;市区城北供热站、西南供热气站7台590蒸吨锅炉2018年9月前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神州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店坪煤矿、霍州煤电集团木瓜煤矿、金晖荣泰煤业有限公司、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容大煤业有限公司、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等12个煤矿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2018年8月前全部进行清洁能源替换,实施煤改电、改空气能、改地热能等清洁燃料改造,逾期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市区要扩大“禁煤区”,将城市建成区和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纳入“禁煤区”范围;12县市建成区要全部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联防联控区域根据实际控制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12县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全市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煤电机组任务。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停产治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企业自2018年12月3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区周边砖瓦企业2018年8月前实行提标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粉尘≤30mg/m3的控制要求。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所有未进行过审核或上次审核已超过三年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玻璃、煤矿、氧化铝、氮肥、造纸、白酒制造等重点工业企业,应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审核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选,5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库。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11.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作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配合商务部门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14.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市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吕梁市区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5.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适时启动209国道K494至K515+400M段三轴(含)以上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和违反限行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


17.加强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8.加强施工扬尘管控。严格执行《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住建部门要定期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需经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19.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20.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的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强化禁燃禁放措施。严禁秸秆露天焚烧。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污染物管控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2.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除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


其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热、供气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合理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进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本攻坚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问责。

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落实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开展中央、省环保专项督察回头看,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障公众知情权。在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和《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6〕11号)精神,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落实。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吕政发〔2016〕10号)和《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8〕19号)以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省考1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达到6个,优良断面比例达到33.33%;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控制在5个以下,断面比例控制到35.29%以下。市考2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达到7个,优良断面比例达到29.17%;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控制在11个以下,断面比例控制到45.83%以下。


全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29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汾阳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吕梁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详见附件1)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三川河、湫水河、蔚汾河、屈产河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全部完成。(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的处理效果。(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吕梁市区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其他县(市)建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吕梁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根据全市禁养区划定结果,在每个禁养区醒目位置进行立标立牌,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一切规模养殖场,在禁养区内不准有增量,不准办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不准安排畜牧业项目;在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3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5.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7.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吕梁市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配合)


20.完成吕梁市区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离石区政府配合)


21.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2.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6.完成汾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岚县、交城、文水、汾阳、孝义、交口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编制实施汾河、三川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岚县、交城、文水、汾阳、孝义、交口、柳林、中阳、离石、方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吕梁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100%,其中,市水利局完成北川河一号坝至交口大桥段黑臭水体整治,离石区完成刘家庄沟、刘家湾沟、枣林沟黑臭水体整治;汾阳市完成东二环西侧臭水坑黑臭水体整治。(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市水利局、离石区人民政府、汾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配合,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3.强力推进32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中心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推动完成12个新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详见附件3)建设和1个已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5.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在汾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40.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建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3.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44.在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45.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8-8229793,电子邮箱:xxkkwkk@163.com)。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突出激励导向。

按照《吕梁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负面典型。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7〕4号)和《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3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配合省级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3.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农委)


4.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5.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6.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环保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


7.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8.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9.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10.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重金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1.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农委)


12.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3.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吕梁市和其余12个县(市)建成区及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1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提高其覆盖率,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农委)


15.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镉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6.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推进文水南安镇苯渣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责任单位:文水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监督管理,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市财政局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作为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推动信息公开。

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将开展的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到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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