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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日期:2019-02-28】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管理员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二)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


(三)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第二十三条)。


(五)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第二十五条)。


(六)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七)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1.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第四十三条)。2.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三十八条)。3.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四十三条)。


(八)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五条)。


(九)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时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四十一条)。


(十)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


(十一)债权、债务继承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七条)。


(十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第四条)。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第八十四条)。


(十三)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十八条)。


明确了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机制。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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